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王光荣,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邵光玲,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钟颖,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邵光玲,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孙家臣,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翠美,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案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申请执行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钟颖、邵光玲、孙家臣、王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执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洪镇
审判员  郭宗威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