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某某村民委员会、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173号之一
原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南***。
法定代表人:梁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振宇,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光林,经理。
原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贾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