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96584738X7,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6号恒生国际星城商业街西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曹俊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临淄。
被执行人钟颖,女,1980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
被执行人***,女,1965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孙家臣,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翠美,女,1965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2411335D。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06515501。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颖、***、孙家臣、王翠美、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颖、***、孙家臣、王翠美、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颖、***、孙家臣、王翠美、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30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钟颖、***、孙家臣、王翠美、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