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王光荣,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邵光全,经理。
被执行人:邵光全,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钟颖,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孙家臣,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翠美,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孙家臣、王翠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孙家臣、王翠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孙家臣、王翠美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1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孙家臣、王翠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若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