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许玉芹,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邵光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先锋,男,汉族,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无业,住淄博市临淄
被执行人邵光森,男,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闫树红,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邵光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光全,男,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山东全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邵先锋、***、邵光森、闫树红、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季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邵先锋、***、邵光森、闫树红、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邵先锋、***、邵光森、闫树红、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张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邵先锋、***、邵光森、闫树红、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哲
审 判 员 边洪镇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曹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