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660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6号恒生国际星城商业街西区东首。
负责人:王光荣,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邵光玲,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光全,经理。
被申请人:邵光全,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钟颖,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邵光玲,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王翠美,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与被申请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邵光玲、***、王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邵光玲、***、王翠美的银行存款1272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以其自有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邵光玲、***、王翠美的银行存款1272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