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洲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洲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一初字第606号
原告青岛洲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路19号B区466房间,实际经营地青岛市崂山区李宅路南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娜。
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309室,实际经营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滨海花园海景楼13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洲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洲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洲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宫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符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