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玄鸿燕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玄鸿燕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杜兰村。
法定代表人:段久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玄鸿燕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973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