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异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之妻)杜欣红,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
第三人:北京市玄鸿燕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杜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久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耿鑫,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
本院在执行***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耿鑫、北京市玄鸿燕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鸿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