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602行审253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华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豪德三期南街2号楼3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朔国土资(罚)字[2018]SC第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朔州市华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937.99平方米土地;2.对朔州市华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林地1137.31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计22746.2元;未利用地3800.68平方米处以8元/㎡的罚款,计30405.44元,合计53151元。事实与理由:朔州市华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4月30日违法占用朔城区南榆林乡白庄村4937.99平方米土地建树林管护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5号“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内容不属于本院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朔国土资(罚)字[2018]SC第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豫生
审判员*成
审判员**雪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