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324民初16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村北二环路口(湘潭市羊古电镀厂二号综合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1850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