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324民初16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村北二环路口(湘潭市羊古电镀厂二号综合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1850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