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01民初107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丽,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告:***,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告:吉首市万通农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80号。(市交管所六楼)
法定代表人:唐进,公司经理。
被告:吉首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49号2-603。(田家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咏梅,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首市万通农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邹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