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01民初254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初中文化,从事挖机行业,现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丽,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吉首市。
被告:***,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初中文化,已退休,住吉首市,现住吉首市(文艺路)吉首市鑫嘉种子商行。
被告:吉首市万通农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市交管所**)。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英,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2-603田家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杰,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山西省临汾市人,本科文化,公司职工,现住吉首市。
原告***诉被告***、***、吉首市万通农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首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维 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宇高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