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2163号
原告: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4112789C,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451954N,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官旭。
原告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酒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