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30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镇屈淀村。
法定代表人姚荷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为6806921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甚微无处置价值。对被执行人住址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相法虎
审判员 韩聪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