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异61号
案外人:樊必佳,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肖恩,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樊必佳对本院查封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羊安北路成都××期××栋××单元××号房屋(房屋唯一号为5xxx76,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樊必佳称,其于2019年7月16日与中顺公司签订《(成都恒大银海湖)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购买涉案房屋,并采用分期方式支付购房款。樊必佳现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网签备案,但并非因樊必佳自身原因所致。故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中南公司与中顺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川01民初5478号之四民事裁定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中顺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路××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2019年7月16日,樊必佳与中顺公司签订《(成都恒大银海湖)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以922,423元购买涉案房屋。樊必佳提交了收据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显示樊必佳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以上事实,有(2021)川01民初547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成都恒大银海湖)商品房认购书》、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樊必佳在法院查封前已与中顺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樊必佳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樊必佳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羊安北路成都××期××栋××单元××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刘 耿
审 判 员  倪望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张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