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27572号 申请人: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京0113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66882.1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后申请人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相关账户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金额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九十六万六千八百八十二元一角八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6?9***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