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811民初101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