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769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曾用名某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丁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请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3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