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903执255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小区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小弟多。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市x区x镇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关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903民初7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共计731858.5元、利息76081.2元(以73185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3.1%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8日)、案件受理费6193元、保全费4813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58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江苏省南通市某法院作出(2025)苏0613破申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市海门鸿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被执行人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应当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0903民初7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