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3218号
原告:涂金云,男,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涂智勇,男,***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
原告:***,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涂**、涂智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09780308L。
法定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同侯,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武穴市自来水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强,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系被告**强之子。
原告涂**、涂智勇、***、***诉被告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武穴市自来水安装工程公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涂**、涂智勇、***、***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涂智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涂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涂**、涂智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