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42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田式水,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银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6768490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4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华东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