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4201号
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田式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银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6768490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