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4201号之二
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
法定代表人:田式水,经理。
被告: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银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朋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计2364元,由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