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寿光市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3747号
上诉人寿光市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泰源公司与招远市君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阳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中标价格:155825.7元/个*40个=6233028元(含税价格)。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按单个大棚分项施工工程量*中标分项单价*实际建设大棚数量结算),单个大棚中标总价低于分项合计价格的,按照单个大棚中标总价执行。从以上约定看,君阳公司与泰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并不是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教育建筑公司主张其与泰源公司口头约定按照投标报价单中标明的工程量与单价计算土建工程款,工程量一次性包死的证据不足。重审时,应查明教育建筑公司实际施工的大棚土建部分工程量情况,以及君阳公司与泰源公司就涉案温室大棚施工工程具体决算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寿光市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书记员  于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