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81执545号
被执行人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金海路与文圣街交叉路口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姚子光。
涿州市鑫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24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市鑫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涿州市鑫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涿州市鑫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