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财保90号
申请人:寿光市古城街道桑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桑胜荣,村委主任。
被申请人:寿光市鑫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寿光市。营业执照号:370783NA000148X。
法定代表人:刘爱兰,经理。
被申请人:刘爱兰,女,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1395234X。
法定代表人:姚子光,经理。
被申请人:姚子荣,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寿光市古城街道桑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寿光市鑫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刘爱兰、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姚子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0346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鑫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刘爱兰、寿光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姚子荣银行账户存款20346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