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2823号
原告:**市古城街道西罗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鑫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市古城街道*****。
被告:***,女,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海路与***交叉口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1395234X。
第三人:***,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女,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古城街道西罗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市鑫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及第三人**市明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主体不正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古城街道西罗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国仁团
人员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