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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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189号
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4035967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烽,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壹先,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36084809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方涛。
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鲍硕玮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蔡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