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308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36084809C,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
法定代表人:方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童沁,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明轩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