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2015号
原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1993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3608480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本案原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2022)鲁0505民初2020号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已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买卖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原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上两案合并审理,被告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院认为,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505民初202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尚学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