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5年10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5月9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土家族,家住恩施市。
第三人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069187L。
法定代表人秦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理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1573.60元、裁定一审诉讼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第三人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下达了责令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履行到期债权93862.6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第三人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已经将执行款30万元已经支付给被执行人***挂靠的第三人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该执行标的款予以扣划。
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威严,方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第三人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支付给被执行人***挂靠第三人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万工程款中现金93862.60元,并直接汇入本院执行专户上(中国农业银行来凤县支行;来凤县人民法院;1775530104000827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