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凤鸣,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审被告: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17号。
法定代表人:秦红梅,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卫
审判员 宋九龙
审判员 侯著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