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28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5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0691878L。
法定代表人:秦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冻结总数额以1107496.7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0420115030000000033)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0749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三胡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