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1704号
原告: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8011496232U。
法定代表人:张道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闵建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0691878L。
法定代表人:秦红梅。
原告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向国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平
书记员(兼)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