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338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5月1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0691878L。
法定代表人秦红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健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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