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新,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素萍,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5号中盟科技园3号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80219B。
法定代表人:王鸿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象州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石象路标准厂房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K96LT0B。
法定代表人:任福初,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象州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宝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莫伊娜
书 记 员 陈 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