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新,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素萍,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5号中盟科技园3号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80219B。
法定代表人:王鸿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象州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石象路标准厂房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K96LT0B。
法定代表人:任福初,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象州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宝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莫伊娜
书 记 员 陈 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