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09执5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桂0109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4041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961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6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9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24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2017年11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1民申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2017)桂0109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中止本案执行的执行程序。2018年6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对(2017)桂0109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改判。在再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4041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635元。
本案恢复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桂明电力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12月4日将本案执行款200000元、62476元(共计262476元)汇入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本案执行得款共计262476元,扣缴本案申请执行费3635元后,余款25884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得款共计26247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635元已在执行得款中扣缴,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