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61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3-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