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 被告: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暂停支付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马鞍山百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马鞍山市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马鞍山百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