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148-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办事处晏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诉被告重庆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