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变压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祝广富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碳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中变压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改变案由,非法获取管辖权,剥夺了申请人的管辖异议权;本次诉讼,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变更与申请人2019年3月26日收到的诉状不同,案件案由和基本案件事实都与立案的事实和请求完全不一致,客观剥夺了申请人管辖异议权和答辩权;对涉及原料剩余价值确定,一审仅以被申请人口头表述每吨价值约200元确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被申请人的不当操作对于变压器运行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对于证据的采信不符合逻辑,错误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被申请人在试运行中进行正式生产,试运行就投入原料正式生产的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根本不用承担,一审无视责任分担原则,让申请人对第二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广富碳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充分,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汉中变压器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存在案件定性错误导致案件管辖错误、事故所致原材料剩余价值认定是否妥当以及汉中变压器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关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本案争议的起因是汉中变压器公司按照双方所签工业品定作合同向广富碳材公司交付的整流变压器出现两次故障,双方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产生的争议,一、二审认定双方的争议属定作合同纠纷,并依据该合同约定诉讼到合同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的管辖条款,以广富碳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而取得本案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虽然广富碳材公司在第一次发生事故即起诉并经人民法院立案,但两次事故均是发生于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广富碳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根据两次事故的事实,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诉讼请求,汉中变压器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对广富碳材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汉中变压器公司并未向法庭主张答辩期,而是直接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故汉中变压器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剥夺其答辩权及管辖权异议权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两次事故所致原材料剩余价值认定问题。汉中变压器公司提出两台冶炼炉内填装原材料的剩余价值认定,仅是以广富碳材公司表述为每吨200元认定,剥夺了其质证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因汉中变压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发生故障,致使广富碳材公司所属冶炼炉因停电冶炼中断不能生产成品,在汉中变压器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冶炼炉内已发生性状改变而失去原有价值的填装原材料的剩余价值的情形下,一、二审根据广富碳材公司自认,认定原材料的具体价值亦无不当。汉中变压器公司所提电力冶炼原料烧结变成半成品价值会提升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实难支持。
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汉中变压器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后,广富碳材公司第一次投产使用时仅运行七天就发生故障不能运行,汉中变压器公司经修复变压器后交付于广富碳材公司。针对变压器产生故障的原因,经广富碳材公司申请,一审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告知“我单位已于2019年6月11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调查时涉案ZHSFPZ-32000/110的整流变压器已经维修并安装好,并且维修更换下来的检材已经被处理掉。我单位又对申请人广富碳材公司及被申请人汉中变压器公司提供的资料均进行了查阅,发现变压器油中存在油漆片,不符合GB/T7595-2000《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表1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外观运行油透明无杂质或悬浮物的要求。现鉴于关键检材已无法取得,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广富碳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后需使用变压器前,通知汉中变压器公司前来履行调试义务,但汉中变压器公司怠于履行调试义务,致二次事故发生。广富碳材公司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一审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相关人员见证下,现场对变压器及后台保护系统勘验取证,并作出泸华碧(2019)质鉴字第127号《变压器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变压器分接开关的引线没有支撑,同时在装配B相的第11引线时倾斜角过大,致使第11引线与第15引线开关桩头接触短路,导致变压器发生故障及涉案变压器运行油中存在漆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汉中变压器公司不能提交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两次事故发生是因广富碳材公司违规操作所致的相关证据,故其应当承担因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质量所致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汉中变压器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汉中变压器公司主张广富碳材公司试运行就投入原材料正式生产,属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其不应当承担的理由,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汉中变压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高 华
法官助理 王明生
书记员 张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