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5738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代理人:苗虎,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23。
法定代表人:李锦军。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减半收取1368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但春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黎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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