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顺风货运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1320号
汉中市汉台区XXXXX货运部与陕西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陕西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XXX货运部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告支付运输费4321653.48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3909251.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09863.21元(以4109251.4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加计50%计算,共计355304.72元;以390925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运费之日,按年3.85%加计50%计算,截止2022年2月28日已产生54558.4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4561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4364730.69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陕西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款项4364730.69元,其中执行费456161元已由本院扣除,剩余款项已全部发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