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962号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商永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08961750。
法定代表人:韩宇,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贾昊震,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凌峰,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的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406.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