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

某某与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348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明,罗山县宝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胜,罗山县宝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凌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宏路桥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4号立案。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