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O19)渝0101行审3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玮冬,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华泽,系该局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林,系该局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成天下3单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005XW。

法定代表人肖其,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人社监理[2019]3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吴绪桥、熊祥兴等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他们在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融创环保公司)承建的重庆迪康制药厂的工程工地上务工,该司拖欠工人工资46万元,要求予以处理。申请执行人收到其投诉后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对其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之后,万州区人社局对四川融创环保公司承建迪康长江制药厂工程的项目经理熊祥兴及项目施工负责人杨圣坤进行了调查询问。2018年3月28日,万州区人社局向四川融创环保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接受询问,同时提交相关资料。2018年4月11日,四川融创环保公司给万州区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已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所欠工人工资待工程款入账后一并支付给工人。之后,四川融创环保公司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尚欠45人工资共计386345元未支付。2018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万州区人社局向四川融创环保公司发出万州人社监令[2018]17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四川融创环保公司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45人投诉人的工资共计386345元,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行政执法大队。由于四川融创环保公司未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间内支付熊祥兴等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认为四川融创环保公司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2月21日向四川融创环保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支付投诉人熊祥兴等人工资386345元及50%的赔偿金193172.50元。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间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川融创环保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万州人社监理[2019]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内容为:支付张帮明工资3000元;赔偿金1500元(3000×50%),以上二项合计4500元。限四川融创环保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由于四川融创环保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通知,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提交了《人工费陈述说明》,但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应支付张帮明的工资及赔偿金4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州人社监理[2019]3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万州人社监理[2019]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四川融通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帮明工资及赔偿金共计4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叶忠燕

人民陪审员  曹家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