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2执异17号
异议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62924261M。
诉讼代表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680534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异议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1022执异5号执行裁定,异议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皖10执复1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2)皖1022执异5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 记 员 方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