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财保42号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 法定代表人:左六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25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安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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