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终4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路、民生东街(王鼎国贸大厦)1幢南1单元807-8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审被告:*保真,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审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9号院4号楼2单元7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付、***、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9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琪